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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乐天视角丨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解决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磁性材料产品购销合意,双方签订书面《采购单》一份,约定:

1.甲公司(需方)向乙公司(供方)采购N50H磁性产品,规格为23.8*8*4mm,数量为5000片,单价为15元/片,金额为75000元;

2.质量要求50H标准:按正常要求性能生产。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是甲公司至今未付货款。后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81510元(实际送货5434片)并支付自2022年6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货款815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退货5178片(价值77670元);2.反诉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两份《检测证书》用以证明乙公司交付的案涉货物质量未达约定标准,但《检测证书》所载的检测样本并非乙公司交付的案涉货物,并且两份《检测证书》均注明“该项目未取得CMA资质认定,不得用于司法裁决、行政与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及公益活动等证明”,故该两份《检测证书》不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法庭据此不能认定案涉磁性产品的质量是不合格的,从而判决支持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甲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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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及风险提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货物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达到交付条件。庭审过程中,被告虽然提交了《检测证书》,但并不能证明案涉磁性产品存在质量瑕疵。

企业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加以相应的条款约定,对于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应尽量以更高标准的要求来约束,对于非标定制件,企业应考虑到实际需求,会同使用部门,对质量标准予以明确、具体、详尽的约定。同时,对第三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注意审查,避免出现鉴定结果得不到法庭认可和支持的情况。

法条链接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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