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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乐天视角丨如何看待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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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公众对律师函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明星等公众人物危机公关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公示过此类文书,给人的印象是律师发出的带有警告和通牒性质的文书,但实际上律师函的种类比较多 。律师函对于律师而言,不能算是复杂的法律文书,但仍有诸多细节需要注意,能够让出具的律师函无可挑剔也并非易事。

一、律师函的概念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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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律师协会制订的相关规范指引中,上海市律协对律师函的定义稍详细些,也有一定的代表性。《上海市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中的定义为:“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方进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律师函的作用

百度百科对律师函的作用表述为: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评估,其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上述上海市律协的规范指引中也提到了律师函主要的几个目的或作用,比如: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期待发函后第三方的回函以获取相关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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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函的规范

律师函只是律师日常工作中所涉及的众多法律文书中的一个类别,部分地方的律师协会对这类专业法律文书有规范指引,比如上海律协、北京律协、广东律协、重庆律协、南京律协。甚至也有律师事务所出台自己的指引文件,比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发律师函操作指引》。

各地律协相关指引文件,是否具有行业的约束力呢?《上海市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试行)》附则提到:“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本指引经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供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参考使用。”

与之不同的如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第十条规定:“本指引作为律师函业务合规尽责的评判参考和执业风险提示。违反本指引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纪律处分。”与南京市类似的还有《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 -关于律师函的规范管理》,虽然这个文件只是简要列举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该指引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范第一至第八条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作为行业纪律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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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函的业务流程

大致而言,律师函业务的流程包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定具体承办律师→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律师梳理相关材料→书写律师函件→与委托人沟通并定稿→律所审查→委托人书面确认→律所签章并由律师EMS寄出→律师跟踪送达和对方回函情况并反馈信息→归档。

其中许多环节应加以注意,比如律所(尤其是大型律所)接受委托前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否则极可能出现律师函的委托方和收件方均是同一律所顾问单位的情况,这是应当审慎避免的情形。再就是应在法律允许和律师职业操守范畴内与委托人对律师函进行定稿,而且委托人陈述与证据材料不相符的,应进一步沟通后审慎定稿。

一封律师函的发出,等同于诉讼的前奏,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及债权人再作补证的余地会大大缩小。因此,发送律师函要三思而后行,至少要考虑一下我方证据是否足以支撑接下的诉讼请求,证据是否存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以及是否要在发函前向对方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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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函的内容板块

律师函的基本内容板块包括“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如同有头、腹、尾三部分的小作文一样。

需注意的是,“引言”部分列明的发函对象,可能包括当事人之外的依照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比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正文”部分事实陈述上应以基于委托人的陈述或提供的材料为展开依据,并应就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略作法律分析,但在许多简易版的律师函中法律论证内容被忽略掉了。“结束语”部分注意联系方式一般留承办律师的姓名和电话,一来可以使律师工作有形化,有利于律师在发函后继续推动争议处理;二来也可尽量避免对方在与我方当事人的直接沟通中,收集对我方不利的证据。

有律师提到律师函的写作,要“笼统事实,清晰要求”,其强调的是相对于要求对方干什么,在事实陈述上简明扼要即可,不要拖泥带水导致言多有失。这个见解显然是有借鉴意义的。

六、律师函的声明话语

律师函的写作中,其实有些可套用的固定表达方式,或有助于函件内容表达更加严谨,尽可能规避一些法律风险,或有助于将语调措辞调整到较为平和的恰当位置。

比如:“本文件载有未公开信息,仅供收件人使用、阅读。如果您既不是收件人,也不是负责接收本文件的相关人员,我们向您告知:严禁截留、公开、散布或者复制本文件,若本文件误送到贵处,敬请立即电告我们,并将本文件原件寄回我处,我们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再如:“本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的可能。贵方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异议,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沟通。”或 “本律师函不作为当事人处理争议事实的依据,亦不涉及贵司实体权利、义务的增减,贵司及员工不得以此为权利请求、义务抗辩的依据,仅有书面通知应有的法律效力。”

又如:“为妥善解决上述纠纷,并避免诉累,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如贵司不愿接受该要求,可能会导致双方分歧及误会加深,促使我方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请贵司慎重考虑本律师意见。”一些律协的相关业务指引中建议采用这样的话语方式,在下文专门提到的语气措辞层面上,这显然较之“勿谓言之不预”“悔之莫及”等表达方式更为缓和。

七、律师函的语气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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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在大众的眼中,甚至很多律师自己,往往将其简单视为通牒文书,措辞强硬给出期限,逾期则对簿公堂。律师通常发出的律师函为催款函,而且使用自己习以惯之的模版,于是发出的律师函也往往是千篇一律的措辞生硬的限期付款警告书。

实际上正如同没有两个案件是一模一样的,对于当事人委托发送的律师函,委托事项的来龙去脉和相关背景,也会有不同。律师的价值或文笔能力,应在于根据每个委托人其自身的情况,发出措辞合适的文书,而就达到传达和沟通的目的而言,缓和恰当的笔触似乎更胜过生硬的语调。

其实关于律师函的措辞问题,多地律师协会的业务规范指引对此作了特别的要求,比如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函规范指引》第四条规定:“律师函应当客观描述相关事实,准确传达委托人意思,审慎运用法律语言,依法表达法律意见。”“律师函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恐吓、藐视等不当语言,不得进行贬低性评价或商业诋毁,不宜采用夸张、绝对性、咄咄逼人等让人不适的表达方法。”

关于度的掌握上,还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是律师函中给予收件人的期限,以5-30日为宜,低于5日时间过短或致收件人无法及时履行,且显得态度强硬,可能加剧双方矛盾;再就是,对于机关类单位其实不宜以律师函的方式来传达意见,因为基本达不到预期的发函效果。

八、律师函的收费尺度

实务中,关于律师函的收费,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和做法。一般而言,除了律师顾问单位一般不收取律师函费用外,其他的会收取数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影响因素主要为是否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涉案的标的金额、审查材料繁复程度、是否与后续代理案件绑定等。

一份由律师尽职尽责出具的律师函,对应的是律师的勤勉审慎和可观的工作量,以及不审慎出具函件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因为函件本身篇幅有限,而受到委托人甚至一些律师的轻视。

出具律师函,虽然是非诉业务,但从接受委托,到审查委托人相关所有资料,到调查收件方的相关信息,作出所有的法律分析和预判,到起草修改定稿签章邮寄,再到跟进律师函的寄送效果和归档,其工作量似乎不亚于诉讼案件。

有些律所出具律师函存在放任低收费的情形,实际上这是粗放的业务模式,长此以往难以保证质量。有些当事人认为把价格砍得越低越好,认为是做到了以最小成本达到了预期目的,实际上这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因为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在低收费甚至是不收费的事务上,始终如一保持足够的专注度和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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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律师函的常见瑕疵

实务中关于律师函常见的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将律师函抬头写成声明等。较为规范的律师函标题应写为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事项的律师函。

●没有函号。律师函的函号应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统一排序。

●受委托人写成律师而非律师事务所。

●发函内容没有经过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落款日期没有用汉字而用阿拉伯数字,或其中的大写字母“O”写成“0”。

●律师没有签名。律师函应当有律所的盖章和律师的签名,律所一般盖的是公章,也有律所用专门的业务章;律师一般是签名,也有个人签章的,有些地方的律协律师函指引文件中也认可仅有律师署名。另外,律师函分多页的,要加盖专门的骑缝章或由公章(业务章)作骑缝章。

●律师函应由律师事务所而非委托人寄送,而且严格讲要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于能否通过邮箱寄送,各地律协的意见略有不同。

●语气过于强硬。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双方矛盾。

●未在律所内作利益冲突审查,或走过场没有作审慎审查。如果律师函收件企业发现聘请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所给自己发了律师函,试想情绪会如何。

十、律师函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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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是律师经手的常见法律文书,也因此未必每件律师函都是经过审慎的环节考虑周全后才发出的。

比如,如果律师出具律师函的内容没有经过委托人的确认,或者考虑不周全,函件内容披露失当,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则很可能被投诉到律协,疲于应付而颜面扫地。

再比如,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因律师迁就委托人而出具律师函不够审慎,结果委托人被法院认定为滥发律师函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在未对涉案产品的结构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外观图片即向北京水木天蓬医疗公司、江苏水木天蓬医疗公司发出警告函,并且向该两家公司的多个客户发出函件,必然会降低对该两家公司在客户群体中的信誉,北京速迈医疗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过错,对该两家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何况,如今是自媒体时代,也会有好事者将相关律师函传至网络,让无数双眼睛来审视和评头论足。所以,律师最好能够精心打磨自己经手的每份法律文书,虽不至于完美无缺,但也要避免漏洞百出,贻笑方家。

十一、律师函的收件应对

个人或单位收到律师函,再怎么淡定,也还是要打开看看并确认函件的内容,确认函件的真伪,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对方发函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要谨慎回函,以免陈述事实不当,授人以柄。

再就是要有诉讼预警的意识,常言道,当事人对账很多时候是起诉的前奏,而律师函一般也是诉讼前对方的最后一次沟通努力。没准律师函给的期限到了,接下来就是对簿公堂和银行账户、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被冻结,银行对于被诉企业或个人也会由此不待见,当事人如恰逢转贷等急迫问题,有可能会在没有理亏的情况下付出不小的代价寻求与对方提前和解。

结语

律师函是由律师审慎书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红章加持的、严肃的、具有专业性的法律文书。一份一般仅一页篇幅的律师函,背后其实需要律师对相关事实作整体的梳理,内容上应当是字斟句酌和推敲措辞的,是就某一事实和委托人合法诉求的有针对性的文书,而非是文书模版更换名称和数字后的简单套用。好的律师函能够起到不低于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仓促大意发出的律师函,则有可能被人当作反面教材,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谈资。

不可否认,多数律师平时发出的律师函件,基本上是要素内容简单的催款函,无需花费较多时间,也往往不会有负面后果。但即便如此,对于律师函仍应持有审慎和敬畏之心。还没有暴过雷,不代表没有暴雷的隐患,也不代表此后不会暴雷。

律师函也不应给人一种廉价的、单调的感觉,甚至是无条件满足委托人意愿诉求的不顾及律师形象的职业背书,这只会让律师函“斯文扫地”。

有人曾言,律师函应当是典雅有力,而留有余地,笔者颇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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